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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须知
申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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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的单位或个人无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记录;首先取得文化行政部门的立项审核意见书;
(二)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场地必须是营业性用房,并符合经营场所有关规定(大、中小学周边200米直线距离内不得开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场地建筑结构安全、合理,符合消防安全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应急灯等应急设备。场地不得设置封闭包厢,隔断高度不超过1.10米;显示器位置摆放应便于安全员巡视。
(三)开展营业的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60台,每台计算机占营业场地实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
(四)所有计算机必须加装由公安机关检验通过的安全管理软件-网络神探,并纳入公安机关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系统。除管理服务器外,所有计算机终端不得装有光盘驱动器和软盘驱动器;
(五)必须接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以下称ISP经营单位)的服务器提供上网服务;有固定的互联网IP地址;
(六)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配备一定比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具有计算机、通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半年以上计算机培训证书或省以上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公安机关组织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持证上岗;
(七) 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
(八)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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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申办程序 |
1、申办者应通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获得立项意见书或开办审核意见书。
2、申办者通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预登记证明或变更营业范围的手续。
3、申办者对经营场所申请并取得消防检查意见书和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
4、申办者向互联网接入服务运营商(具备 ISP经营许可证)签订接入服务合同。
5、申办者提供经营场所相关的人员资质、技术装备、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申办者经安全审核通过后取得安全审核意见书,凭文化机关的立项意见书和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意见书,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省级文化机关网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成为合法经营网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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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办者需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材料 |
(一)、申办“网吧”的书面申请;
(二)、文化部门的立项意见书;
(三)、同ISP经营单位(电信、联通、网通、吉通、有线、铁通等)签订的互联网接入商业合同(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预登记证明或变更营业范围的手续;
(五)、营业场所地址、使用面积、设施等情况说明,以及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和平面图;设备布置示意图;
(六)、技术方案,包括网络标准、拓扑图及设备配置清单等;
(七)、负责人及所有从业人员情况,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职责分工、通讯联络方式等;
(八)、安全保护管理制度:1、用户身份登记制度、2、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60日日志留存)、3、案件报告制度,4、场内巡查制度、5、安全管理软件安装、使用、维护日志记录、6、防病毒、防攻击保护技术措施、7、上网用户安全教育制度,8、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保护技术责任人等人员的责任书(内部责任制)等;
(九)、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长治市房屋安全签定管理处,养育巷半仙弄6号,电话:5210218);
(十)、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公安分局消防科);
(十一)、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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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需知 |
国际互联网用户备案请在《长治网络警察》的“用户备案”栏中下载备案表,一式两份填写,一份交长治市公安局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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